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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川区博物馆藏品出入库管理制度

发布日期: 2014年07月12日 分享到:

一、金川区博物馆文物、藏品出入库房必须办理出库、归库手续。保管员必须认真核对藏品的数量和现状,点交清楚,登记在册方可出库。

二、藏品出库后,博物馆文物保管员须对藏品使用、保管及养护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,对发现的不安全因素,应及时予以纠正。

三、馆内需要提用藏品时,必须填写提用凭证,一级藏品、保密性藏品、经济价值贵重的藏品须经主管副馆长或馆长批准,其他藏品须经保管部门负责人批准。

四、馆级负责人提用藏品,须经同级其他负责人同意,藏品保管部门负责人提用一级藏品,须经主管副馆长或馆长批准,提用其他藏品,须经本部门其他负责人同意,填写提用凭证后办理出库手续。

五、馆外单位提用藏品时,一般应在馆内进行。一级藏品经主管副馆长或馆长批准,其他藏品经保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,由有关保管人员承办并负责藏品的安全,用后立即归库。

六、藏品借出馆外应从严掌握,一级藏品须经主管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,其他藏品经主管副馆长或馆长批准后,办理借出手续。借用单位必须采取措施,确保藏品安全,并按期归还。

七、藏品出入库必须严格办理出入库手续,做好出入库登记,用毕应及时归库,保管员按原凭证进行核对后,要办清手续。

八、藏品严禁出售或作为礼品。馆际之间藏品可相互支援、调剂余缺、互通有无。

九、调拨、交换一级藏品,须报文化部、文物局批准,调拨、交换其他藏品,须报省文物局批准。

十、调拨、交换出馆的藏品,必须办理注销手续;进馆的藏品,必须办理登帐、编目、入库手续。

十一、藏品总数及增减数字,每年年终应及时上报上级管理部门,重要情况应附文字说明。

十二、已进馆的文物、标本中,经鉴定不够入藏标准的,或已入藏的文物、标本中经再次鉴定,确认不够入藏标准、无保存价值的,应另行建立专库存放,谨慎处理。

十三、确定必须处理的文物、标本,须由有关专家复核审议后,分门别类整理好处理品清单,报主管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,妥善处理。